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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3)保訓會公訓字第0930001536號函訂頒
  •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四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五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薦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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