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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俸給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銓敘部部銓二字第09729283911號、審計部臺審部一字第097000158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六條
  •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十九條(銓審互核之實施)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 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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