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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十九條(銓審互核之實施)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 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 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