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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六條(年資之採計提敘)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 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 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