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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俸給
中華民國81年8月24日考試院(81)考臺秘議字第2642號、行政院臺八十一政貳字第28195號令會同訂定全文六條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 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 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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