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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俸給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04441號、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10002300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0000337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八條,自發布日施行
  • 法官法 第七十一條

    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 ,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 本俸按法官俸表俸點依公務人員俸表相同俸點折算俸額標準折算俸額。 法官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實任法官本俸分二十級,從第一級至第二十級,並自第二十級起敘。 二、試署法官本俸分九級,從第十四級至第二十二級,並自第二十二級起 敘。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 辦法敘薪。 三、候補法官本俸分六級,從第十九級至第二十四級,並自第二十四級起 敘。 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 員轉任法官者,依其執業、任教或服務年資六年、八年、十年、十四年及 十八年以上者,分別自第二十二級、二十一級、二十級、十七級及第十五 級起敘。 法官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適用對象及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定各種加給 表規定辦理。但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以具法官身分者 為限,其各種加給應按各該加給通案調幅調整之。 法官生活津貼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其他給與,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任職務最高俸級為止。 前項所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 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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