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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七十五條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 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 而併銷。 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職 務評定晉級所致之待遇調整。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俸給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04441號、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10002300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0000337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條文,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109年7月17日施行、第三條自110年1月2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