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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十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 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退休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83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20002281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1200013482號令會同發布,除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事項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