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撫卹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079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0003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 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