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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撫卹
中華民國82年9月10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3198號函核定修正
  •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 者。所稱戰地殉職,係指在戰地交戰時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者。本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 以致死亡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 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 ,且其遭遇危險或罹病,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者。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 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且由該意外 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當場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途中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 繼續住院不治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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