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二條(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前項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0941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000017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