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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監察院院台業肆字第107073071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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