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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 ,由主管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監察院院台訴字第11032300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自111年8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