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監察院院台訴字第11032300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自111年8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 訴願法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 ,由主管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