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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監察院院台政字第109173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 、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 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 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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