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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監察院院台申肆字第107183365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條,並自107年12月20日施行(原名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
  • 政治獻金法 第二十一條(會計報告書之查核簽證及申報程序)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 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 ,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 ,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 前項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檔案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受理申報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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