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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糾彈
中華民國90年12月27日監察院(90)院臺調壹字第9008060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
  • 監察法 第二十六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 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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