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 第一條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 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