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十二條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 官組織之。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審計法 第十一條(審核會議)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