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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88年7月27日審計部(88)臺審法字第8800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三條

    審計處、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審核會議以審計官、審計、稽察 組織之。 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法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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