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三條 審計處、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審核會議以審計官、審計、稽察 組織之。 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審計法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