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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四條條文
  •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四條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 業及財物審計事項。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 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 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第十四條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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