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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五條條文
  •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五條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 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第十四條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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