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五條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 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第十四條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 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第十四條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