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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SOP
法規類號
北市31-04-3040
名 稱
(廢)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第 4 條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1902號令發布廢止;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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