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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申請樹葬、花葬」作業流程圖(網路)
民政局 / 殯葬管理及服務類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相關法規

  •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 ;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 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 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 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 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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