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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4020002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登記服務科標準作業程序
產業局 / 商業管理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相關法規

  • 第 1 條
    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 第 9 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 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 ;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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