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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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道路挖掘時,施工材料應妥為放置,施工現場應設置專用工程告示 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且專用工程告示牌需張貼精簡版道路挖掘許 可證於重要公告事項欄位內右下角,以供辨識。 本府所屬各機關於本市轄區內辦理公共工程,涉及道路挖掘案件者 ,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設 置工程告示牌,不另設專用工程告示牌,惟需張貼精簡版道路挖掘 許可證於重要公告事項欄位內右下角,以供辨識。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三天通知轄區里長並將工程通報單張貼於工區範 圍,告知施工範圍、施工期限及有關配合事項,並於進場施工前一 天(遇假日不得順延)於新工處網路登載,以利公開查詢。 專用工程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及工程通報單格式,由新工處訂 之(如附表二至附表六)。未依前三項規定辦理者,依本自治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