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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住宅進住
社會局 / 社會救助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相關法規

  • 第 4 條
    平價住宅分免費借住及優待借住二種,其分配對象如下: 一 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得申請免費借住。 二 登記有案之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得申請優待借住 。 前項之分配,依申請之先後次序辦理。但以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為優先 。
  • 第 5 條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但歸僑難胞首次設籍本市者,不在此限。 二 無自有住宅或未配住公有宿舍。
  • 第 6 條
    申請手續如下: 一 以戶長為申請人,如戶長因故無法申請時,得由其配偶、監護人或具 有行為能力之同戶親屬代為申請。如無代為申請人或代為申請人亦無 法代為申請時,得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並專案陳報社會局核准。 二 應檢送申請表一份、全戶戶籍謄本二份及低收入卡影本或其他證明文 件一份。
  • 第 7 條
    申請借住平價住宅,經調查審核合格後,四口以上得分配甲種平價住宅, 三口得分配乙種平價住宅,二口及單身戶分配丙種平價住宅,均以抽籤方 式決定其分配地段、樓層及門牌號。但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有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致行動不便或七十歲以上者,得優先分配一樓;六十五歲以上 者,得優先分配二樓。 前項甲、乙、丙種平價住宅之區分,由社會局定之。
  • 第 8 條
    經核准借住平價住宅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至社會局辦 理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進住,逾期視為棄權。 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經核准免費或優待借住者,得由社會局核准免辦簽 約及公證手續,俟其家屬有行為能力時再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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