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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8020004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通報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社會局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相關法規

  •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 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 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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