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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案件申請檢查-重大職業災害復工案件」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勞動檢查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相關法規

  •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 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 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 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 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 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 第 27 條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 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 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 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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