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P11000006
防疫物資管控說明表
衛生局 / 疾病管制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相關法規

  •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 ,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 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 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 第 54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 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 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 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