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染病防治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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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 ,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 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 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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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 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 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 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