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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檢舉獎金發放流程作業程序書
衛生局 / 食品藥物管理類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相關法規

  • 第 4 條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查證屬實,處罰確定後, 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如遇特定重大事件,經衛生局公告者 ,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項特定重大事件,倘為該企業現職員工檢舉,因而查獲具體違規事件者 ,依其情節輕重,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前二項檢舉案件,經依法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者,得按罰鍰實收數 酌增發給獎金,但其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 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一 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 二 購物型錄。 三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 第 5 條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具 體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 因時,得以言詞為之;檢舉人到場檢舉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 書面紀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檢舉案件以電話為之 者,由受理機關作成電話紀錄。 前項檢舉應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 涉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 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 免記載。 三 檢舉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面 及廣告頁面(雜誌)。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及 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 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 間。 (五)網路廣告,應為國內網站,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內容應有下載 日期、網址、刊登廠商資料(非網路平台),包括公司名稱、地址 、電話及違規內容。 四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之事項。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 第 6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收件時為準。
  • 第 7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 放棄。
  •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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