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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廣告(廣播、電視)申請作業流程圖1030120更新
衛生局 / 醫護管理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相關法規

  •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 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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