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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行政作業流程
衛生局 / 衛生保健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相關法規

  • 第 4 條
    衛生局為提供老人健康檢查服務,得與下列醫院(以下簡稱特約醫院)簽 訂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行政契約: 一 經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等級為地區級以上醫院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 二 經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等級為新制評鑑合格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院。 三 其他經衛生局核准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前項特約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續約;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衛生局為不續約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但衛生局未編列第二年預算或未獲臺北市 議會通過者,其契約應予終止,並即時通知特約醫院,同時由衛生局修正 前條第二項之公告。 特約醫院之簽約、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由衛生局另定之。 特約醫院與衛生局簽訂行政契約後,應公告服務量及檢查預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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