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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機構登錄事項變更登記作業流程圖
衛生局 / 醫護管理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法規

  • 第 15 條
    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開業申請,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 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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