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26 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 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 師證書者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