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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油品稽查作業流程圖(機關流程)
環保局 / 空氣污染防制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相關法規

  • 第 42 條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 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 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 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舉及獎勵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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