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污染防治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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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 清理之。 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SOP資訊
P12000024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定期清理管制標準作業流程圖(機關流程)
環保局 /
水污染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