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P12000066
臺北市特定專用垃圾袋(公益袋)申請發放流程(機關流程)
環保局 / 環保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相關法規

  •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第六條所稱環境保護義工,指經環保局或本府其他機關登記有 案之環境保護義工團體或個人;所稱清掃公共設施,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由環保局負責清運垃圾者;所稱其他經環保局認可之特殊狀況,指經環 保局或本府其他機關備案之專案環境清潔活動。
  •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特定專用垃圾袋,由環保局製作、發放,本府其他機關 得視需求檢具環境保護義工登記資料向環保局申請定量備用。 前項領有特定專用垃圾袋之機關,得應專案環境清潔活動實際需要,或環 境保護義工之申請,發給定量之特定專用垃圾袋使用,並應錄案登記備查 ,活動結束後未使用之特定專用垃圾袋應予收回,不得轉供其他用途或私 人使用。 前項活動,必要時,得向環保局申請派遣專車收運廢棄物,不須使用特定 專用垃圾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