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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準稽查作業流程圖
環保局 / 環保類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相關法規

  • 第 20 條
    本市公私場所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其品項及收費標準並應 符合市政府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起,本市公私場所販售餐飲禁止提供一次性餐具。 但發生傳染病或區域性缺水時,經市政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之場所、一次性餐具之品項及第一項之收費標準,經氣候變遷因應 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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