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
第 4 條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 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 (四)私人或團體申請者,應檢附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三)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理情形。 (四)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五)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六)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七)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 (八)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
第 5 條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 務所。 (二)公共設施名稱。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之使用項目: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二)變更使用項目之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私人或團體申請變 更,如涉及公共設施之指定目的使用部分,應檢附原獲准獎勵投資 辦理之相關文件。 (三)變更使用範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四)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五)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六)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 (七)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私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多目標使用,其非為原多目標使用之申請 人者,免依前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辦理。
SOP資訊
P13000004
臺北市政府審核「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作業流程圖
都發局 /
都市計畫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