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第 6 條 空地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由起造人檢具空地開發前歷年空地維護管理環 境改善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容積獎勵額度後, 由起造人檢具核定文件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