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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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主要結構。 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六、安全資料完整性。 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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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 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 防汛前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 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檢查之重點,應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 全維護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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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 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三、緊急狀況之研判及處理程序。 四、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 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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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六、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七、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 建造物特性擇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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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四、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五、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六、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七、安全監測系統布置與監測紀錄。 八、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 九、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 十、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 十一、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第五款設計分析資料包括水理分析、穩定分析、結構設計分析等。 蓄水建造物無潰壩之虞、無下游河道或潰壩演算結果不影響下游河防安全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免備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資料。 蓄水建造物有越域引水情形者,第一項各款有關資料應增列該引水設施及 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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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居民疏散與安置計畫。 四、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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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 辦理安全評估之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
SOP資訊
P16000006
大壩及附屬設施安全檢查作業流程圖
翡管局 /
水庫安全檢查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