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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安全評估作業流程圖
翡管局 / 水庫安全檢查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相關法規

  • 第 1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之蓄水建造物及具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 及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並併第二條規定同時公告之。
  • 第 16 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八、引水、輸水及沉砂等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 第 17 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 、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二、初次使用評估:開始使用或蓄水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之評估 。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 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 評估。 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為五年,但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之。
  • 第 18 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結論及建議。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建議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 (決) 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內容興辦人得視其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潰壩 (決) 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
  • 第 19 條
    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及潰壩 (決) 演算相關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技術規範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及其他特性分級,分別訂定之。
  • 第 21 條
    興辦人應於辦理安全評估前,擬訂安全評估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據 以辦理。
  • 第 24 條
    興辦人應將其辦理之定期評估及特別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審核。 水庫辦理特別評估後擬提升水位時,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 26 條
    興辦人得於辦理定期評估前,經依其前次之定期評估及定期檢查結果認安 全無虞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辦次期之評估或延後其辦理時間。
  • 第 27 條
    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 限定期限改善,並應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彙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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