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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購製及領用SOP圖示
秘書處 / 行政類
中華民國105年05月01日

相關法規

  • 第四條(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服制)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 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 第三條 消防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種。 前項工作服分為消防工作服、救護工作服及搜救(救助)工作服三種。

  • 第五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搶救演練、裝備 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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