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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區公所請各里辦公處協助災後復原動支災害準備金標準作業程序
民政局 / 區政業務類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1日

相關法規

  • 三、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機關為辦理搶修,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採緊急處置者,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機關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 1.派員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並得作必要之取樣,以認定災情及作 成紀錄。 2.擬訂搶修方案,並概估搶修所需經費。 3.如確有搶修之必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 足以勻支者,得即實施;未編列年度預算或預算不足者,應即依程序報請動支 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二)經會勘認定,確須辦理搶修者,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完成搶修所需之圖 說資料。但情況特殊且經機關首長核定者,得酌予延長之。 (三)前款作業完成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議價、比價作業。 (四)依據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之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如附 表範例);未記載者,仍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搶修過程應拍照或攝影記錄;屬機電部分之搶修作業,得依實際運轉測試情形計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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