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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區召開市容會報辦理會勘權責釐清SOP
民政局 / 區政業務類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為發揮區級單位協同配合功能,加強維護本市市容,各區應設置市容會報。

  • 二、各區市容會報每月舉行乙次,必要時得增減之或合併區務會議舉行。

  • 三、各區市容會報由左列人員組成之,必要時得由副主管或業務主管代表出席或隨同出席, 並以區長為召集人。 (一)區長。 (二)警察分局長。 (三)衛生所所長。 (四)區清潔隊長。 (五)違建拆除隊相關之隊長。 (六)養路隊相關之分隊長。 (七)路燈園藝隊相關之分隊長。 (八)區內市場管理員。 (九)其他指定之有關人員。

  • 四、市容會報任務如左: (一)區內違建屢拆屢建之查察處理事項。 (二)區內環境衛生之整理及公共衛生之改進事項。 (三)區內違章攤販之取締事項。 (四)區內市場管理及清潔事項。 (五)區內路燈、花木及綠地之維護事項。 (六)區內交通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單行道等)之建議事項。 (七)區內街弄巷道及側溝之整修維護及建議事項。 (八)查報改善市容及增進市民福祉,內容牽涉本區有關單位急待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內維護市容事項。

  • 五、會報決議事項應列入會議紀錄送各有關單位處理,並由區公所列管。

  • 六、各區市容會報之執行情形,列入該區地方自治工作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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