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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000003
臺北市酒精販賣業者申請登記案作業流程圖
財政局 / 設立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7日

相關法規

  • 第四條 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 照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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