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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作業流程圖
財政局 / 財政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0日

相關法規

  • 二、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公所、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或人 員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依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 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 申請,並加強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及毀 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1項 第 7款、第 2項第 4款規定,免徵、減半徵收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 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 30日計。 3.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土地稅減 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40日( 9月22日)提出申請;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 辦理。 (三)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之查定,由分處派 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 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 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 1日。 2.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 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有因前 2項原因而溢繳者,應檢附里辦公處、消 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第 2款者並應加附修車 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 間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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