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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惜物網」網路拍賣流程圖
財政局 / 動產質借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機關學校積極參與「臺北惜物網」網路拍賣作業 ,適時予以獎勵,以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獎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參與網路拍賣,於獎勵核算期間已完成出貨結案之拍賣案件達二 十件以上,且成交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依其成交金額百分之五核給等 值之獎勵品(券)。 (二)獎勵品(券)核發,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按十位數四捨五入。 (三)獎勵額度,每一機關學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整。

  • 三、本要點獎勵每年核算一次,由「臺北惜物網」平台建置管理機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 下簡稱動質處)於每年七月核算上年度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之執行績效, 辦理相關獎勵事宜。 本要點實施前,本府各機關學校於一0四年七月以後之執行績效,得併予核算。

  •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質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五、合作委託代辦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等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辦理動產網路拍賣(以 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動產,包含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第一點規定,每件金額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列為財產者,及該點所稱之物品。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動產,完成動產報廢或相關程序後,依法 令得於網路公開變賣時,得經由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動質處)建置及管理之拍 賣網站公開拍賣,由民眾上網競價標購;其拍賣網站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範)及 網路拍賣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由動質處另定之。

  • 四、管理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拍賣底價≧資源回收清除處理 機構之回收價格(獎勵補助)×一點一+十五元(代收劃撥手續費) 前項回收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

  • 五、每一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後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價續拍 。經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或仍未標脫者,管理機關得依報廢財物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決標後,得標人經電子郵件通知繳款期限 或系統網站公告繳款期限內未繳款者,以棄標論,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續依 前點規定辦理。

  • 七、本要點拍賣所得價款一律匯入動質處指定之專戶。

  • 八、本要點拍賣物之領取,以得標人持繳款收據自行領取拍賣物為原則;得標人委託他人代 為領取拍賣物時,應由領物人持繳款收據向管理機關領取。得標人遺失繳款收據者,依 使用規範規定辦理。

  • 九、標脫動產屬汽、機車者,應依報廢處理原則辦理相關程序。為釐清車輛之使用責任關係 ,管理機關得另行與得標人簽訂責任歸屬切結書。

  • 十、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以電子郵件及系統網站 公告催領逾十日仍未領取者,管理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動質處辦理退還款項 事宜;其退款手續及費用由動質處另定之。

  •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動質處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百分之十代辦處理手續費 ,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帳戶。 動質處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管理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檔送交本府財政局 或有關機關。 第二項結算期間以每二個月結束後之單月十五日前為原則。

  • 十二、管理機關於財產未標脫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拍賣物。

  •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動質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 十四、本府環境保護局之資源回收再生家具、各管理機關拾得物及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 之網路拍賣動產,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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