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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作業流程圖
產業局 / 其他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4日

相關法規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 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依法完成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且登記地址需位於本市 。 (三)第三類:符合第二類資格並為資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照護、文化創 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 業。

  • 十六、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證明文件。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 其申請。

  • 十七、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 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 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 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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