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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暨所屬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作業流程圖
產業局 / 其他類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5日

相關法規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或所屬機關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公務機 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 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依議員提出需求後,經影音資料管轄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由該機關函請本局或所屬機關申 請,並經受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經管轄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 ,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或所屬機關提出申請。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依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務機關 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 :「僅供○○○○○(議員監督市 政或該公務機關名稱)運用,為避免侵害隱私權,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 用。」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 資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前項核准函,除提供予法院或檢察署外,並應副知本局。

  • 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之申請案件,如應附資料不完備,經本局限期補 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申請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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